2007年12月3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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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高院出台“十条”要求“优待”农民工讨薪案件
民工工资官司要快审快结快执行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张兴平 叶兰

  本报讯  又到年底了,农民工的工资好拿吗?他们是不是又将为工钱四处奔波?这些问题,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提前谋划了。日前,省高院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宁波海事法院发出通知,要求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,并出台十条具体要求,切实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。
  这份“通知”提出了十条要求,主要体现一个“快”字,从立案到审理,再到执行,所有程序和环节都要求快捷、优先。
  在立案方面,“通知”明确要求“畅通立案渠道,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,要简化立案审查程序,做到当即审查,当即受理,当即立案。推行口头起诉、预约立案、巡回立案、上门立案、休息日立案,方便农民工起诉。”立案后,要优先送达、排期、开庭,确保案件处理不拖拉、不延时。
  在审理上,省高院要求各级法院简化程序,采用速裁方式,迅速解决纠纷,减轻农民工的讼累。对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、责任明确、当事人可通知到庭的案件,立即组织调解,以减少诉讼环节。在案件比较集中的区域设立巡回法庭或者审判站点,就地化解矛盾。
  在执行上,“通知”明确要求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优先执行,并且要专人负责。对那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“老赖”,法院要强化冻结、扣押、拍卖、变卖等强制措施,情节严重的要采取拘留、罚款措施,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对已经到位的执行款,要简化审批发放手续,保证农民工足额拿到劳动报酬。
  此外,“通知”还提前设想到了一些可能碰到的具体问题,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方法。如在取证问题上,省高院明确要求对农民工自行取证有困难而申请法院取证的,法院应依法开展调查取证;在财产保全方面,省高院明确“农民工确无财产可供担保的,可以不提供担保”;对用工事实基本清楚,农民工又确有生活困难的,可依法责令用工单位先行支付生活费用;确有必要时,可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;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农民工又确实困难的特殊情况,可以予以司法救助。
  “通知”将为农民工在浙江轻松讨薪提供司法保障。记者了解到,该“通知”下发前后,法院已经行动起来。几天前,德清县法院在一周之内为28名安徽籍民工执行到了已拖欠3年的12万余元工资款。快速和高效的执行赢得了农民工的赞誉。